湖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2022-06-17 09:52:25          来源: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编辑:曹丽娟 |          浏览量:18324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适用于举报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法集资行为。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理或者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应当给予举报奖励。奖励资金由全省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以下简称处非)牵头部门统一申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全省各级处非牵头部门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牵头部门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全省各级处非牵头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电话号码,并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

第二章

举报奖励原则


第五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奖励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同一举报线索涉及跨区域的,由线索主办地负责举报奖励工作。

(二)奖励最先举报人原则。同一线索被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最先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确有很大帮助,经核实认定,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三)不重复奖励原则。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举报奖励执行;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市州、县市区举报同一线索的,由牵头办理该案件的市州或者县市区实行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保守秘密原则。依法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五)鼓励举报原则。集资参与人或者其亲属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依法受理的,视为举报。

第三章

举报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向受理举报奖励部门提供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材料;

(三)举报事实事先未被政府相关部门掌握,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立案调查;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理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二)负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定义务或者查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法定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基层网格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金融机构员工除外)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公开报道或者披露的;

(四)举报人系非法集资人或者非法集资协助人的;

(五)举报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涉及本人非法集资的;

(六)因举报或者检举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立功情节的;

(七)举报线索已经进入查处程序;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举报受理程序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迅速组织开展核查并反馈相关结果。

跨省的由省处非牵头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跨市州、县市区的线索,由省处非牵头部门会同省公安厅、省行业主(监)管部门商定后交由线索主办地办理。


第九条  举报奖励金额主要考虑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参与人数、涉及金额、社会负面影响程度等因素,具体金额及发放方式由各级处非牵头部门会同同级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审核确定:

(一)举报非法集资广告信息的,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举报涉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经处非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违法,经处非牵头部门行政处理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立案调查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五)公安机关立案的非法集资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具体如下:

1.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在1亿元以下,再给予举报人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

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在1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再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

3.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在20亿元以上200亿元以下,再给予举报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奖励;

4.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在200亿元以上,再给予举报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条  各级处非牵头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奖。


第十一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处非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资金领取情况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和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举报人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州处非牵头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省处非牵头部门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处非工作平安建设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省处非牵头部门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省处非办电子邮箱:hncfjb@163.com;

“湖南金融”微信公众号(hnszfjrb)。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责编:曹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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